「有。新员工入职的时候,都有。」
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?」
「保密协议的内容。商业秘密的定义。员工的保密义务。」
「有没有明确告诉他,推荐引擎的召回模块属于商业秘密?」
「不需要明确告诉他。他是该模块的开发者,他知道这个模块的重要性。」
「他知道重要性,不等于知道它是商业秘密。公司有没有书面的规定,把某些代码列为商业秘密?」
「有。」
沈牧之从文件夹里抽出另一份文件。「这是原告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的《商业秘密清单》。其中列举了十五个代码模块。请问,这份清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?」
「去年。」
「被告林晓是什么时候离职的?」
「也是去年。」
「清单是在被告离职之后制定的。对吗?」
「对。」
「也就是说,被告在职期间,公司没有这份清单。他根本不知道,自己写的哪些代码被公司列为商业秘密。」
周明没回答。
沈牧之等了几秒。「周总监,被告离职后,公司有没有通知他,哪些代码不能留在个人设备里?」
周明抬起头。「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离职后要交还所有商业秘密。他交还了伺服器的代码,个人电脑里的没有清乾净。」
「公司有没有明确告诉他,个人电脑里的也要清?」
「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」
「又是保密协议。被告签的协议里有『应删除』这三个字吗?没有。协议里写的是『交还』。他交了。伺服器里的代码,他删不了,那是管理员的事。他只能删自己电脑里的。他删了。在收到贵公司的律师函之后,他删了。法律没有规定,必须在律师函之前删。」